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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8
八、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定之行政規則,各機關認有譯為英文之
    必要者,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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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定之行政規則,各機關認有譯為英文之
    必要者,準用本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