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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6
六、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之中央法規,其施行日期授權由各機關
    另定者,各機關應於訂定施行日期時,將施行令之英譯文通報全國法
    規資料庫。
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6
六、中央法規之施行日期授權由各機關另定者,各機關應於訂定施行日期
    時,將施行令之英譯文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