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司法警察(官)辦畢回覆之案件,於收發室收文後,送交分案室轉 送統計室掛結。 檢察事務官於案件辦畢後,應簽報承辦檢察官審核後,再交書記官 填送統計室掛結。
十六、本署於接獲司法警察 (官) 之調查報告後,應審核有無依第十點規 定確實調查,若認調查不完備,專責檢察官得具體指明調查事項後 ,將案件核退予司法警察 (官) 再行調查,並注意稽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