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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監獄附設樹德進修學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2 條
本會委員,由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教化科科長、戒護科科長、調查
分類科科長、政風室主任擔任。
前項委員會由典獄長擔任主席。典獄長因事無法出席時,由副典獄長擔任
主席;典獄長、副典獄長均有事時,由秘書擔任主席。
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會委員,由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教化科科長、戒護科科長、調查
分類科科長、政風室主任擔任。
前項委員會由典獄長擔任主席。典獄長因事無法出席時,由副典獄長擔任
主席;典獄長、副典獄長均有事時,由秘書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