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心理輔導期每二週進行一次評分,期間至少滿十二週,每次基本得分 為○.五分,需至少評分六次,累加達三分以上者,該期得評定為合 格,超過五分者,以五分計算。評分七次以上者,累加超過三分以上 ,仍以三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