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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為民服務白皮書 6
陸、直接面對民眾提供服務:
一、妥速處理人民陳情、聲請案件
 (一) 陳情案件
      ※隨到隨辦服務
        本監為加強為民服務,妥適處理人民陳情請願事件,在上班時間
        到本監陳情者,本監接見室服務台或大門值勤人員會迅速通知值
        日人員受理並親切接待您,耐心聆聽您的陳情,如當場能夠處理
        的案件,即妥速處理。
      ※諮詢服務
        對於不能當場處理的案件,懇切告訴當事人,將代轉其他業務單
        位妥速處理或轉介當事人尋求其他法律服務機構之協助。
      ※電話陳情服務
        對於電話陳情,如案情簡單,可以當場答覆的案件,由承辦人員
        以親切、妥速答覆,如案情複雜,無法立即答覆的案件,建議提
        出書面陳情,限期處理。
      ※書面答覆
        確實依據「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書面陳
        情案件。雖然限於人力,仍儘量督促承辦人於收文日起七天內妥
        適答覆。
 (二) 聲請案件 
      ※限期答覆
        以受理後之翌日起七日內處理完畢函復聲請人為原則,如因故不
        能依限處理時,應先函知聲請人。
二、簡化本監申請案件處理程序
 (一) 簡化接見登記、送菜等表格內容,節省登記時間,使處理流程通暢
      ,提升服務品質。
 (二) 縮短申請領回金錢物品處理程序
      收容人如指定親友欲領回其保管金錢及物品時須書寫報告,陳述理
      由並指定其親友姓名與關係,經核可後送交保管股辦理,縮短處理
      程序,以資便民。
 (三) 簡化第四級與未編級受刑人之未婚妻申請接見手續
      原第四級及未編級受刑人不得登記接見其未婚妻。如欲接見,需每
      次提出申請增加接見,不符便民之要旨與民眾實際之需求。為使受
      刑人改悔向上,安定囚情,簡化申請手續,由受刑人檢具雙方家長
      同意書、雙方戶籍證明文件及鄰里長證明文件,報經核准後,即予
      以登記接見,不必每次申請。
 (四) 簡化申請在監證明手續
      收容人或家屬需申請在監證明時,由收容人先行書寫報告核准後,
      經承辦人核對屬實,即繕寫在監證明,經核可用印後,家屬來監即
      可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因處理流程縮短,可免其家屬
      來回往返奔波,節省不少時間及金錢。
三、加強接見服務
 (一) 簡化接見流程
      收容人家屬申請接見,除初次申請者須核對國民身分證外,可以其
      他證明文件代替,經核准後即可辦理。為提高處理效率,所有資料
      比對事項並已電腦化。
 (二) 延長接見時間,增加管理員提帶被接見人,充分利用接見窗口,縮
      短等候時間。
 (三) 加強電話接見服務
      ※為便利收容人因左列特殊情事需要,急須與最近親屬或家屬連繫
        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往接見時,特別開放電話接見。
        *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患重大疾病者。
        *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貧困無法前來接見
          者。
        *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
 (四) 辦理遠距接見服務: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啟用遠距接見系統,方
      便遠地或年邁家屬至本監申請異地接見。
 (五) 辦理假日接見服務:為方便平日上班、上課,不克前來辦理接見之
      民眾,於每月第一星期日全天辦理接見業務。
四、改善接見、候見處所之環境 
 (一) 為加強為民服務,除保持候見室接見室整潔衛生外,並裝設公用電
      話、空調、冷熱飲水機、接見用書寫櫃台、紙、筆、書報雜誌、法
      令宣導書刊、電視等各項設施供收容人家屬使用。
 (二) 接見室內明顯標示各項申請項目處理流程及時限接見服務場所明確
      標示各項服務項目、申請所需之證件、接見作業之流程及處理所需
      之時限,並於服務處備有申請範例,以供參考,讓前來辦理接見的
      民眾,在踏入接見服務場所時,即能一目了然,以減少民眾查詢辦
      理的時間。
 (三) 充實接見室各項軟、硬體設施
      ※為方便蒞監辦理接見之家屬,明瞭自己接見之號次,本監於接見
        室外設有接見登記號次顯示器及電腦螢幕接見梯次顯示機,使接
        見室外等候接見之家屬,都能清楚的明瞭自己接見之梯次,避免
        擁擠於接見室等候查詢之困擾。
      ※於接見室外設置「公告欄」等設施提供有關本監行政方面之訊息
        ,告知前來辦理接見之民眾及家屬。
        *遇有重要訊息或國定假日辦理接見之時間,都提前公布於公告
          欄,並公佈於機關網站,以免民眾徒勞往返。
        *對於移監或禁止接見收容人,均預先以書面告知家屬,可免其
          家屬徒勞往返。
 (四) 對於民眾及家屬之反映意見,均將處理情形張貼於意見公布欄,以
      達雙向之溝通。
 (五) 成立志工服務隊
      設置服務台週一至週五暨每月第一週日接見時間內,上、下午各一
      名志工服務家屬,協助家屬辦理接見登記,查詢各項申請案件及相
      關訊息,除實質上協助家屬辦理接見外,更主動向家屬詳為說明本
      監之各項矯正措施與生活照顧情形並加以安慰家屬,家屬問題則反
      映給監方作為施政之參考,充分達到雙向溝通之目的,消弭家屬之
      疑慮,進而與監方合作,共同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
五、本監處理書信發受及送入、寄入物品流程 
 (一) 書信發受之處理流程 
      ※發信流程:
        收容人寄發之書信先交予場、舍登記發信卡,由場舍主管檢閱內
        容,再交至教區檢查,送至戒護科檢查後,回到教區、場、舍封
        口,並登記於發信登記簿,俾統計教區發信數量,然後再送至戒
        護科,經收發室簽收後發信寄出。
      ※收信流程:
        由總務科將收容人之信件送戒護科先行檢閱收信內容後,分送各
        教區場、舍檢查並登記收信卡,再送至戒護科,分別交回教區、
        場、舍,交予收容人手中。
 (二) 送入、寄入物品之處理流程
      為加強便民服務,本監依人力配置情形及設備狀況設置服務窗口,
      以提升櫃台服務品質,方便接見者辦理寄送飲食、衣物或提供相關
      查詢。送入物品應向服務人員出示證明文件,說明並核符送物人與
      收容人之關係,並填寫送入物品申請單,經檢查登記後,除不合規
      定交家屬帶回或應保管物品外,即發予申請郵寄包裹報告單,經核
      准後,由收容人寄交親友按報告單所列物品項目寄送。未經申請或
      寄入之物品與申請項目不符者,以收容人自行負擔之費用寄回。寄
      入之物品由內勤人員拆封檢查後交予收容人。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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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直接面對民眾提供服務:
一、妥速處理人民陳情、聲請案件
 (一) 陳情案件
      ※隨到隨辦服務
        本監為加強為民服務,妥適處理人民陳情請願事件,在上班時間
        到本監陳情者,本監接見室服務台或大門值勤人員會迅速通知值
        日人員受理並親切接待您,耐心聆聽您的陳情,如當場能夠處理
        的案件,即妥速處理。
      ※諮詢服務
        對於不能當場處理的案件,懇切告訴當事人,將代轉其他業務單
        位妥速處理或轉介當事人尋求其他法律服務機構之協助。
      ※電話陳情服務
        對於電話陳情,如案情簡單,可以當場答覆的案件,由承辦人員
        以親切、妥速答覆,如案情複雜,無法立即答覆的案件,建議提
        出書面陳情,限期處理。
      ※書面答覆
        確實依據「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書面陳
        情案件。雖然限於人力,仍儘量督促承辦人於收文日起七天內妥
        適答覆。
 (二) 聲請案件 
      ※限期答覆
        以受理後之翌日起七日內處理完畢函復聲請人為原則,如因故不
        能依限處理時,應先函知聲請人。
二、簡化本監申請案件處理程序
 (一) 簡化接見登記、送菜等表格內容,節省登記時間,使處理流程通暢
      ,提升服務品質。
 (二) 縮短申請領回金錢物品處理程序
      收容人如指定親友欲領回其保管金錢及物品時須書寫報告,陳述理
      由並指定其親友姓名與關係,經核可後送交保管股辦理,縮短處理
      程序,以資便民。
 (三) 簡化第四級與未編級受刑人之未婚妻申請接見手續
      原第四級及未編級受刑人不得登記接見其未婚妻。如欲接見,需每
      次提出申請增加接見,不符便民之要旨與民眾實際之需求。為使受
      刑人改悔向上,安定囚情,簡化申請手續,由受刑人檢具雙方家長
      同意書、雙方戶籍證明文件及鄰里長證明文件,報經核准後,即予
      以登記接見,不必每次申請。
 (四) 簡化申請在監證明手續
      收容人或家屬需申請在監證明時,由收容人先行書寫報告核准後,
      經承辦人核對屬實,即繕寫在監證明,經核可用印後,家屬來監即
      可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因處理流程縮短,可免其家屬
      來回往返奔波,節省不少時間及金錢。
三、加強接見服務
 (一) 簡化接見流程
      收容人家屬申請接見,除初次申請者須核對國民身分證外,可以其
      他證明文件代替,經核准後即可辦理。為提高處理效率,所有資料
      比對事項並已電腦化。
 (二) 延長接見時間,增加管理員提帶被接見人,充分利用接見窗口,縮
      短等候時間。
 (三) 加強電話接見服務
      ※為便利收容人因左列特殊情事需要,急須與最近親屬或家屬連繫
        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往接見時,特別開放電話接見。
        *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患重大疾病者。
        *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貧困無法前來接見
          者。
        *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
 (四) 辦理遠距接見服務: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啟用遠距接見系統,方
      便遠地或年邁家屬至本監申請異地接見。
 (五) 辦理假日接見服務:為方便平日上班、上課,不克前來辦理接見之
      民眾,於每月第一星期日全天辦理接見業務。
四、改善接見、候見處所之環境 
 (一) 為加強為民服務,除保持候見室接見室整潔衛生外,並裝設公用電
      話、空調、冷熱飲水機、接見用書寫櫃台、紙、筆、書報雜誌、法
      令宣導書刊、電視等各項設施供收容人家屬使用。
 (二) 接見室內明顯標示各項申請項目處理流程及時限接見服務場所明確
      標示各項服務項目、申請所需之證件、接見作業之流程及處理所需
      之時限,並於服務處備有申請範例,以供參考,讓前來辦理接見的
      民眾,在踏入接見服務場所時,即能一目了然,以減少民眾查詢辦
      理的時間。
 (三) 充實接見室各項軟、硬體設施
      ※為方便蒞監辦理接見之家屬,明瞭自己接見之號次,本監於接見
        室外設有接見登記號次顯示器及電腦螢幕接見梯次顯示機,使接
        見室外等候接見之家屬,都能清楚的明瞭自己接見之梯次,避免
        擁擠於接見室等候查詢之困擾。
      ※於接見室外設置「公告欄」等設施提供有關本監行政方面之訊息
        ,告知前來辦理接見之民眾及家屬。
        *遇有重要訊息或國定假日辦理接見之時間,都提前公布於公告
          欄,並公佈於機關網站,以免民眾徒勞往返。
        *對於移監或禁止接見收容人,均預先以書面告知家屬,可免其
          家屬徒勞往返。
 (四) 對於民眾及家屬之反映意見,均將處理情形張貼於意見公布欄,以
      達雙向之溝通。
 (五) 成立志工服務隊
      設置服務台週一至週五暨每月第一週日接見時間內,上、下午各一
      名志工服務家屬,協助家屬辦理接見登記,查詢各項申請案件及相
      關訊息,除實質上協助家屬辦理接見外,更主動向家屬詳為說明本
      監之各項矯正措施與生活照顧情形並加以安慰家屬,家屬問題則反
      映給監方作為施政之參考,充分達到雙向溝通之目的,消弭家屬之
      疑慮,進而與監方合作,共同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
五、本監處理書信發受及送入、寄入物品流程 
 (一) 書信發受之處理流程 
      ※發信流程:
        收容人寄發之書信先交予場、舍登記發信卡,由場舍主管檢閱內
        容,再交至教區檢查,送至戒護科檢查後,回到教區、場、舍封
        口,並登記於發信登記簿,俾統計教區發信數量,然後再送至戒
        護科,經收發室簽收後發信寄出。
      ※收信流程:
        由總務科將收容人之信件送戒護科先行檢閱收信內容後,分送各
        教區場、舍檢查並登記收信卡,再送至戒護科,分別交回教區、
        場、舍,交予收容人手中。
 (二) 送入、寄入物品之處理流程
      為加強便民服務,本監依人力配置情形及設備狀況設置服務窗口,
      以提升櫃台服務品質,方便接見者辦理寄送飲食、衣物或提供相關
      查詢。送入物品應向服務人員出示證明文件,說明並核符送物人與
      收容人之關係,並填寫送入物品申請單,經檢查登記後,除不合規
      定交家屬帶回或應保管物品外,即發予申請郵寄包裹報告單,經核
      准後,由收容人寄交親友按報告單所列物品項目寄送。未經申請或
      寄入之物品與申請項目不符者,以收容人自行負擔之費用寄回。寄
      入之物品由內勤人員拆封檢查後交予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