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5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
(一)違規未達停止記分者,緩編一個月。
(二)違規達停止記分一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三)違規達停止記分二個月者,緩編三個月。
    以上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5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
(一)違規未達停止記分者,緩編一個月。
(二)違規達停止記分一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三)違規達停止記分二個月者,緩編三個月。
    以上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5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
 (一) 違規未達停止記分者,緩編一個月。
 (二) 違規達停止記分一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三) 違規達停止記分二個月者,緩編三個月。
    以上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5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
 (一) 違規未達停止記分者,緩編一個月。
 (二) 違規達停止記分一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三) 違規達停止記分二個月者,緩編三個月。
    以上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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