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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3
三、新收受刑人入監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規定予以編級:
(一)第一類別受刑人,入監後當月提編,次月核分。
(二)第二至五類別受刑人,入監考核一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
      分。
(三)第六至十二類別受刑人,入監後考核二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
      月核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3
三、新收受刑人入監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規定予以編級:
(一)第一類別受刑人,入監後當月提編,次月核分。
(二)第二至五類別受刑人,入監考核一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
      分。
(三)第六至十二類別受刑人,入監後考核二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
      月核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3
三、新收受刑人入監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規定予以編級:
 (一) 第一類別受刑人,入監後當月提編,次月核分。
 (二) 第二至五類別受刑人,入監考核一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
      分。
 (三) 第六至十二類別受刑人,入監後考核二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
      月核分。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3
三、新收受刑人入監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依規定予以編級:
 (一) 第一類別受刑人,入監後當月提編,次月核分。
 (二) 第二至五類別受刑人,入監考核一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
      分。
 (三) 第六至十二類別受刑人,入監後考核二個月後次月提編,提編後次
      月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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