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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5
十五、適用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再、累犯
      之刑期佔總刑期較高者決定晉分標準。適用新、舊法受刑人,依其
      新、舊法之刑期佔總刑期較高者決定晉分標準。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5
十五、適用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再、累犯
      之刑期佔總刑期較高者決定晉分標準。適用新、舊法受刑人,依其
      新、舊法之刑期佔總刑期較高者決定晉分標準。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5
十五、適用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再、累犯
      之刑期佔總刑期較高者決定晉分標準。適用新、舊法受刑人,依其
      新、舊法之刑期佔總刑期較高者決定晉分標準。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15
十五、適用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再、累犯
      之刑期佔總刑期較高者決定晉分標準。適用新、舊法受刑人,依其
      新、舊法之刑期佔總刑期較高者決定晉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