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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2
十二、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新法起分標準起分、舊法晉分標準晉分,
      撤銷假釋者除外。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2
十二、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新法起分標準起分、舊法晉分標準晉分,
      撤銷假釋者除外。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新法起分標準起分、舊法晉分標準晉分,
      撤銷假釋者除外。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新法起分標準起分、舊法晉分標準晉分,
      撤銷假釋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