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8: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違規列管收容人評分應行注意事項 6
陸、列管期間:
一、自適用本注意事項之當月起算,未滿列管期間而刑期已屆滿或報淮假
    釋者不在此限,列管期間內因他案借提者仍繼續列管,如因勒戒或強
    制診療而累進處遇中斷者,其列管時間順延。
二、列管期間內未能遵守紀律者,又違反紀律而受違規處分者列管考核期
    間延長六個月。
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6
陸、列管期間:
一、自適用本注意事項之當月起算,未滿列管期間而刑期已屆滿或報淮假
    釋者不在此限,列管期間內因他案借提者仍繼續列管,如因勒戒或強
    制診療而累進處遇中斷者,其列管時間順延。
二、列管期間內未能遵守紀律者,又違反紀律而受違規處分者列管考核期
    間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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