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6: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違規列管收容人評分應行注意事項 4
肆、列管對象之審查提報與解除:
    違規處分之收容人由考核舍輔導員提管教小組審查,如違規情節符合
    本注意事項之列管對象者,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所務委員會議決後
    實施之。解除時亦同。
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4
肆、列管對象之審查提報與解除:
    違規處分之收容人由考核舍輔導員提管教小組審查,如違規情節符合
    本注意事項之列管對象者,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所務委員會議決後
    實施之。解除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