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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