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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臺灣新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2 條
臺灣新店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 則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2 條
臺灣新店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 則規定辦理。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第 2 條
臺灣坪林戒治所 (以下簡稱本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 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