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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擬訂、執行與檢討事項。
二、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事項。
四、機關設施安全維護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五、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六、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七、本所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第 13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擬訂、執行與檢討事項。
二、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事項。
四、機關設施安全維護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五、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六、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七、本所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