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司法大廈廣場開放停車管理要點 2
二、廣場內,由院方提供九個停車位,檢方提供五個車位,開放專供訴訟
    當事人洽公停車之用,院、檢雙方同仁均不得停放。但必要時得停止
    開放措施。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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