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之二、刑前治療完畢轉有期徒刑執行之受刑人,其刑期三年以上診療時 間過長,若在監行狀優良,其診療期間達其宣告刑六分之一以上 ,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七分之一以上、六分之一未滿,依 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八分之一以上、七分之一未滿,依起分 標準增加 0.3 分;十分之一以上、八分之一未滿,依起分標準 增加 0.2 分。刑前治療完畢轉無期徒刑執行之受刑人,其診療 期間達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