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
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五年以上六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六年以上,依 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