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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3: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2-1
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
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2- 1
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
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2- 1
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2- 1
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五年以上六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六年以上,依
        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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