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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11十一、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本要點適用犯罪時間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生效後者(新新
法);犯罪時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修正生效後者,適
用本監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監務會議修正通過之要點(新法);
犯罪時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者,則適用本監八十七年元
月二日監務會議修正通過之要點(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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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本要點適用犯罪時間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生效後者(新新
法);犯罪時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修正生效後者,適
用本監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監務會議修正通過之要點(新法);
犯罪時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者,則適用本監八十七年元
月二日監務會議修正通過之要點(舊法)。 11
十一、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本要點適用犯罪時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刑法第七十七條、
七十九條、七十九條之一修正後者;犯罪時間於修正前者,則仍適
用本監八十七年元月二日監務會議修正通過之要點。 11
十一、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本要點適用犯罪時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刑法第七十
七條、七十九條、七十九條之一修正後者;犯罪時間於修正前者,
則仍適用本監八十七年元月二日監務會議修正通過之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