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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公文品質評量實施注意事項 5
五、各科室承辦業務之公文由所長、副所長、秘書依據公文品質評量標準
    表 (附表一) 實施評量。如陳核之公文未實施評量者均由秘書統一認
    定。
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5
五、各科室承辦業務之公文由所長、副所長、秘書依據公文品質評量標準
    表 (附表一) 實施評量。如陳核之公文未實施評量者均由秘書統一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