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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8 條
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社會適應課程參與分生涯輔導、人文教育、法治教育、工作與休閒四目核
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
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