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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7 條
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輔導課程參與分諮商輔導、體育活動、衛生教育、成癮概念四目核給成績
,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
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