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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3 條
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入所實施階段處遇前,應先詳細調查個人之學經歷、性
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
處分參考之資料,以建立其個人檔案。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週。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