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2 條
戒治處遇應依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之不同而對於受戒
治人施予課程,並對於其成效應進行評估。
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心理輔導期;心理輔導期處遇成
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社會適應期;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
格者,辦理停止強制戒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