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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4
四、由上級檢察署依前點轉知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檢察官辦理防範特定
    刑事案件受刑人逃匿之相關事宜。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4
四、由上級檢察署依前點轉知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檢察官辦理防範特定
    刑事案件受刑人逃匿之相關事宜。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4
四、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專案檢察官專責辦理防範前開特定刑事
    案件被告逃匿之相關事宜。
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訂定
4
四、負責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專案檢察官專責辦理前開特定刑
    事案件案件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