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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3
三、高等檢察署以上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接獲法院通知特定刑事案
    件之宣判結果後,應即轉知該案指揮執行之檢察署。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3
三、高等檢察署以上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接獲法院通知特定刑事案
    件之宣判結果後,應即轉知該案指揮執行之檢察署。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3
三、高等法院以上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於接獲法院通知特定刑事案件
    之宣判結果後,應即轉知該案指揮執行之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