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2
二、適用本要點之案件,指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確定,且有事實足認該受刑人有逃匿之虞者(以下簡稱特定刑事案
    件)。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2
二、適用本要點之案件,指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確定,且有事實足認該受刑人有逃匿之虞者(以下簡稱特定刑事案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