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6
六、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