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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
    三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均就法務部現職人員派
    兼之。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4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
    三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均就法務部現職人員派
    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