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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法務部次長兼任之;置委員十六人至十八人
    ,由法務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醫藥、法律學者及民間公正人士聘任
    之。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任之。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3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兼任之;置委員十六人至十
    八人,由法務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醫藥、法律學者及民間公正人士
    聘任之。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