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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0
十、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10
十、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