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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守則 9
九、(榮譽尊嚴原則)
    廉政人員應重視整體榮譽及尊嚴,竭誠合作,不得有偏袒徇私、誣控
    濫告或損害職務尊嚴及名譽之行為。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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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榮譽尊嚴原則)
    政風人員應重視整體政風榮譽及尊嚴,不得有偏袒徇私、打擊異己、
    誣控濫告、爭名奪利或其他損害職務尊嚴及名譽之行為。
    政風人員應嚴以律己,謹言慎行,行事作風考慮社會觀瞻,避免因不
    當行為損害政風團隊形象。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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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榮譽尊嚴原則) 
    政風人員應重視整體政風榮譽及尊嚴,不得有偏袒徇私、打擊異己、
    誣控濫告、爭名奪利或其他損害職務尊嚴及名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