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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守則 6
六、(廉政風險預警原則)
    廉政人員應負責盡職,興利除弊,掌握機關廉政風險,採取預警作為
    。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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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守分原則)
    政風人員應善盡機關首長幕僚角色,負責盡職,興利除弊,掌握機關
    政風狀況,協助機關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