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財務行為之限制) 廉政人員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減損廉潔、正直形象之財務行為 。
十六、(從事營利投資行為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買賣股票 等有價證券或其他營利、投資行為。 政風人員不得投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業務往來之營利組織及其 他非法行業。
十七、(金錢借貸或參與合會之限制) 政風人員應避免與機關員工發生金錢借貸、招集或參與合會、擔任 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應陳報其主管備查,政風主管應陳報其上級機關政風 主管備查。
十八、(與職務有關係者借貸訂約之禁止) 政風人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 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十九、(濫用資訊增加個人利益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知悉之資訊進行財務交易,亦不得利用上 述資訊謀取個人利益。
十二、 (從事營利投資行為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買賣股票 等有價證券或其他營利、投資行為。 政風人員不得投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業務往來之營利組織及其 他非法行業。
十三、 (金錢借貸或參與合會之限制) 政風人員應避免與機關員工發生金錢借貸、招集或參與合會、擔任 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應陳報其主管備查,政風主管應陳報其上級機關政風 主管備查。
十四、 (與職務有關係者借貸訂約之禁止) 政風人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 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十五、 (濫用資訊增加個人利益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知悉之資訊進行財務交易,亦不得利用上 述資訊謀取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