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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守則 16
十六、(財務行為之限制)
      廉政人員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減損廉潔、正直形象之財務行為
      。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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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從事營利投資行為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買賣股票
      等有價證券或其他營利、投資行為。
      政風人員不得投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業務往來之營利組織及其
      他非法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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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金錢借貸或參與合會之限制)
      政風人員應避免與機關員工發生金錢借貸、招集或參與合會、擔任
      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應陳報其主管備查,政風主管應陳報其上級機關政風
      主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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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與職務有關係者借貸訂約之禁止)
      政風人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
      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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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濫用資訊增加個人利益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知悉之資訊進行財務交易,亦不得利用上
      述資訊謀取個人利益。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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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從事營利投資行為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買賣股票
      等有價證券或其他營利、投資行為。
      政風人員不得投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業務往來之營利組織及其
      他非法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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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金錢借貸或參與合會之限制) 
      政風人員應避免與機關員工發生金錢借貸、招集或參與合會、擔任
      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應陳報其主管備查,政風主管應陳報其上級機關政風
      主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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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與職務有關係者借貸訂約之禁止) 
      政風人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
      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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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濫用資訊增加個人利益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知悉之資訊進行財務交易,亦不得利用上
      述資訊謀取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