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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守則 14
十四、(依法兼職之規範)
      廉政人員依法令兼職時,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響。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12
十二、(兼職限制)
      政風人員非依法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公司代表官
      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政風人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
      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並報請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政風人員為前二項之兼職時,仍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
      響。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8
八、 (兼職限制)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公
    營事業機構、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政風人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並報請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政風人員為前二項之兼職時,仍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