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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郵包寄入管理規定 5
五、寄入物附帶贈送品,為非申請之標的物,以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5
五、寄入物附帶贈送品,為非申請之標的物,以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