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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郵包寄入管理規定 4
四、寄入物以日常生活必需、保暖、清潔及文具用品為主。化妝品、保養
    品、含有揮發性物品、藥品列為禁寄項目。 (如附表)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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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入物以日常生活必需、保暖、清潔及文具用品為主。化妝品、保養
    品、含有揮發性物品、藥品列為禁寄項目。 (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