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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郵包寄入管理規定 2
二、寄件人之姓名、居住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號、居住地址應詳為註
    記,不明者收發室應當場退回,無識別標誌者亦同。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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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件人之姓名、居住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號、居住地址應詳為註
    記,不明者收發室應當場退回,無識別標誌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