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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郵包寄入管理規定 15
十五、具領郵包時,請自行檢視核對郵包收發清冊上之收件人呼號、姓名
      及寄件人姓名、寄件地址,發現錯誤立即報告予以更正。如寄回物
      品遭退回者,後果自負。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15
十五、具領郵包時,請自行檢視核對郵包收發清冊上之收件人呼號、姓名
      及寄件人姓名、寄件地址,發現錯誤立即報告予以更正。如寄回物
      品遭退回者,後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