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抄寫須知如下: (一)抄寫前須將抄寫書籍、文章送教區教誨師認可並於手抄本封面核日 期章。 (二)須親自抄寫,不得由他人代筆,如有違反,以監規論處。 (三)字跡工整,不得書寫簡體字。 (四)文章抄寫本每頁空白格須抄滿(含標點符號),但標題行或結尾行 除外。 (五)文章抄寫本格式(為每本一百頁,每頁至少三百字)由本監訂定, 收容人可視其學習需要自行訂購書寫。
四 抄寫須知如下: (一) 抄寫前須將抄寫書籍、文章送教區教誨師認可並於手抄本封面核日 期章 (二) 須親自抄寫,不得由他人代筆,如有違反,以監規論處。 (三) 字跡工整,不得書寫簡體字。 (四) 文章抄寫本每頁空白格須抄滿 (含標點符號) ,但標題行或結尾行 除外。 (五) 文章抄寫本格式 (為每本一百頁,每頁至少三百字) 由本監訂定, 收容人可視其學習需要自行訂購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