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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應視實際
    情況,命於消除其錄音、錄影後,將錄音、錄影之裝置發還持有人;
    如涉有犯罪嫌疑,應即檢舉分案偵辦,錄音、錄影之器材依法扣押之
    ,檢察事務官應報告檢察官即時處理。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5
五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應視實際
    情況,命於消除其錄音、錄影後,將錄音、錄影之裝置發還持有人;
    如涉有犯罪嫌疑,應即檢舉分案偵辦,錄音、錄影之器材依法扣押之
    ,檢察事務官應報告檢察官即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