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站庭傳呼之法警於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進入偵查庭 (詢問室) 時應注
    意檢視有無攜帶前開物品,如持有前開錄音、錄影裝置之手機等物,
    在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
    得保管至偵訊完畢。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4
四  站庭傳呼之法警於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進入偵查庭 (詢問室) 時應注
    意檢視有無攜帶前開物品,如持有前開錄音、錄影裝置之手機等物,
    在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
    得保管至偵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