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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為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於偵訊時攜帶疑似可錄式手機、掌上型電
    腦 (PDA)  等小型隱藏式錄音、錄影裝置自行錄音、錄影,違反偵查
    不公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等於偵訊時,應注意適
    時制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秘密錄音、錄影。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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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於偵訊時攜帶疑似可錄式手機、掌上型電
    腦 (PDA)  等小型隱藏式錄音、錄影裝置自行錄音、錄影,違反偵查
    不公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等於偵訊時,應注意適
    時制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秘密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