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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5
伍  電池之使用:
一  未經登記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收容人不得購買電池,亦不得持有電池
    盒。
二  購買電池以舊換新為原則,不得將舊電池任意毀棄或串聯使用,抑或
    做其他變相用途。
三  購買電池數量以該電器用品所需用電池數加一份備用為限,不得囤積
    。
四  持有之電池盒以使用三號電池者為限,各場舍應確實清查列冊管制,
    出所時,一律攜出,不得私自轉讓。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5
伍  電池之使用:
一  未經登記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收容人不得購買電池,亦不得持有電池
    盒。
二  購買電池以舊換新為原則,不得將舊電池任意毀棄或串聯使用,抑或
    做其他變相用途。
三  購買電池數量以該電器用品所需用電池數加一份備用為限,不得囤積
    。
四  持有之電池盒以使用三號電池者為限,各場舍應確實清查列冊管制,
    出所時,一律攜出,不得私自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