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3
參  使用之限制:
一  一律於舍房使用,不准攜出舍房。
二  限配帶耳機使用,不准發出聲音以免影響他人安寧。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3
參  使用之限制:
一  一律於舍房使用,不准攜出舍房。
二  限配帶耳機使用,不准發出聲音以免影響他人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