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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科(課、組)員儲備訓練計畫 4
四  儲訓甄試事務經費:由本部負擔。
民國 92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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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儲訓甄試事務經費:由本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