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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9
九  本所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責任詳加分
    析研判,必要時得洽請有關單位鑑定,受理請求賠償費額在行政院核
    定標準以上之事件者,並得附具有關資料,函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
    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9
九  本所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責任詳加分
    析研判,必要時得洽請有關單位鑑定,受理請求賠償費額在行政院核
    定標準以上之事件者,並得附具有關資料,函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
    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