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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8
八  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應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或另
    定協議期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8
八  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應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或另
    定協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