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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7
七  本所除有前條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求權人及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
    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7
七  本所除有前條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求權人及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
    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