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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2
二  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置組員五至七人,由副所長、秘書、科室
    主管為當然組員。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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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置組員五至七人,由副所長、秘書、科室
    主管為當然組員。